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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2012修正)

颁布机构: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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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2006年4月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2年12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犬只(军犬、警犬除外)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乡镇除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   第三条 城市养犬管理实行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发放免疫证明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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