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交〔2012〕809号 2012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细则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细则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并按本细则要求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 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及增城、从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委托负责本区(县级市)辖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外商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的日常管理,以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一)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品名表》第1、2、3、4、5、6、8、9类)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①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登记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③车辆须安装应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按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监控管理的通信接口和监控数据。 ④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⑤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