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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2修订)

颁布机构: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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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1月1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和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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