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生态环境规划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2修订)

颁布机构: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3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的“逾期未改造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代为改造,代为改造的费用由责任人依法承担”。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阮成发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方便市民使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公厕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环保、水务、园林、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厕管理的相......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