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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自然保护区 生物多样性 动植物资源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

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2012修订)

颁布机构: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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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4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 (1993年6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6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林业厅发布 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自然地带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林区、天然亚热带季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林区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按《办法》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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