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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苏州市工委管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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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园管[2006]23号)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   现将《苏州工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苏州工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园区范围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发生在园区范围内的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性质,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五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五)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依据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按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第七条 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园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管委会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各部门制定,并报管委会备案。   (四)镇、社区应急预案:镇、社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各镇政府、社区工委制定,并报管委会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管委会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管委会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园区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和专项应急指挥部。   第九条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任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执行园区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二)负责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三)建立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及时向园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报;   (四)联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   (六)指导镇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七)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第十条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园区应急指挥中心设立五个专项应急指挥部:   (一)地方发展局牵头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二)政法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三)社会事业局牵头设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四)政法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设立“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五)经济贸易发展局牵头设立“经济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组成部门、成员、应急机制由各专项应急预案确定。   第十一条 管委会成立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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