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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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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5号)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 (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计,下同),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工业项目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由政府管理建筑工作的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项目由政府管理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负责(以下简称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各县 (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含)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含)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含)至3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含)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50万立方米(含)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审查意见由负责节能审查的部门报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下,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以下,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另行制订。   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经初审后,统一由市发改委上报;由地方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照以上分级管理规定,分别由市级或县级节能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强度高、对区域节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以上分级管理规定,节能初审及审查报经市或县(市)区(管委会)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者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评估文件作为项目设计备案、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按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七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建设单位和编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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