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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食品安全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颁布令:赣市监规〔2024〕11号 颁布机构: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食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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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赣市监规〔2024〕11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负责许可和备案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和食品经营规模,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按本细则实施,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第二章 许可审查通用要求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明确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规范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及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等。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建立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还应建立原料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有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八条 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根据经营项目、经营品种和规模,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产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器具、餐饮具等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

  第十一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类别、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贮存场所、人员及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等均应符合本章通用要求。

 第三章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通用要求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场所应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初加工、切配、烹饪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更衣、清洁工用具存放场所等。

  第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坦防滑、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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