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24〕6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6日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十二)建筑焊工。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省建设厅发放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持省外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信息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