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4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艾尔肯·吐尼亚孜
2024年8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棉花采收、加工、仓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棉花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棉花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统筹、协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开展棉花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开展棉花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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