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构: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评价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食安办、教育(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评价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南省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评价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推行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是促进和提升学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有效手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食安办发〔2023〕17号)文件精神,规范湖南省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省学校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必须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争创、社会参与、典型带动、整体提升的原则,通过不断创新和示范引领,实现学校食品安全条件得到改善,自身管理水平得到提高,监管措施得到强化,“两个责任”得到落实,社会共治得到推动,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满意度全面提升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 湖南省学校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由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和高校学生食堂。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专家分别制定《湖南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附件1)和《湖南省高校食堂食品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附件2),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适时修订完善。
第六条 参加湖南省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创建的学校应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且均为学校在编人员,由学校发文任命;食堂委托第三方(有相应资质和管理经验的餐饮公司,下同)经营管理的学校,学校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应按要求履职,加强对第三方的检查。
第七条 参加湖南省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创建的学生食堂以自营为主。采取承包或托管经营的学校必须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有关规定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转包或分包,要加强对承包方或托管方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好食品原料的采购验收和加工制作关。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不设置特色档口,高校食堂特色档口食品原料采购应统一管理。
第八条 制定《湖南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和《湖南省高校食堂食品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应以《学校食堂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为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突出风险管理、社会认可和学校师生满意度,评价指标内容包括: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是否落实校长(园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持有有效许可证照、近三年无食品、饮水安全事件和违法行为处理记录、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校园环境整洁、无蚊蝇滋生地、提供充足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等方面要求。
人员管理。主要包括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人员、制水人员、水池清洗等人员的健康管理,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等方面要求。
宣传培训。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人员培训等方面要求。
学生食堂。主要包括学校食堂经营场所选址、布局、面积和食品安全保障的设施设备以及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天花板、采光照明、通风排烟等提出食品安全保障硬件要求,食品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包括食品安全自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原材料的采购验收、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等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