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督促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固定食品制售摊贩(小餐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其他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