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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颁布令:宜府办规〔2023〕3号 颁布机构:宜宾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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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规〔2023〕3号

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宜宾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宜宾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促进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宜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铁路、港航、民航设施以及森林、草原等火灾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确定为涉嫌放火犯罪的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调查处理。

  发生下列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宜宾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1)造成人员死亡且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造成人员重伤且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发生下列一般火灾事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1)造成人员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造成其他重大社会影响的;

  发生其他一般火灾事故的,依法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可授权或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也可以授权或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

  第五条 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认为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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