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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令:消防〔2023〕72号 颁布机构:国家消防救援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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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各森林消防总队:

  为了加强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7月10日国家消防救援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3年7月14日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生产、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的厂房、仓库,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违规改变厂房、仓库的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

  第四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第七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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