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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苏州园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网络与信息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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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苏相合作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

《苏州工业园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工业园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数字化发展,加快推进数字园区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公共数据处理,数据应用和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安全管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园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平台是园区统筹建设的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运营及对接上级公共数据平台的统一基础设施,实施园区公共数据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依法有序、创新发展、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领导园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园区全面推进数字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公共数据管理工作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园区党政办(大数据管理局)是园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代表管委会统一行使公共数据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园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园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园区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收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依法提供、使用公共数据。

第七条    园区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各派驻机构首席数字官为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推动统筹本机构数字政府建设、数据资源整合、数据场景开发利用等,建立和完善数据管理机制,形成全生命周期的常态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   运营服务

第八条     管委会委托专业第三方作为园区的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单位,承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实施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挖掘数据价值,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单位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服务工作的保障机制,确保运营服务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涉及公共数据运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定期对公共数据运营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目录编制、数据归集、共享开放、数据应用、数据质量、安全保障等,考核内容纳入园区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任务成效评估体系。

第三章   公共数据供给

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指导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单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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