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数据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

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数据和隐私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3〕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8日


  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聚、通、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府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授权运营、调度、安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府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地区、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地区、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及活动。数据开放限用于政府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及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统筹协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协调、调度、督办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统筹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政务数据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制订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调度、利用等关键环节的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政府部门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指导主管行业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统筹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应当具备为全省政务信息系统及政务数据资源储存、计算、备份、保护、恢复等提供支撑条件。
  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平台应当具备为政府部门提供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数据区归集、元数据管理、数据加工、共享交换、开放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的支撑能力。
  政府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和政务数据平台提供的服务功能实现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存储、编目、共享、开放等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平台包括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等子平台。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