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资管〔2023〕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加强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
2023年6月28日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的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地下水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可开展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可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地区可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所涉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需要修订的,按原程序批复实施。
第六条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