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2023年6月1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市区统管区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其他县(市、区)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中心市区统管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
本办法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涉及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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