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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数据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

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数据和隐私保护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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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数据交易场所,构建健康、高效、活跃的数据要素市场,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3月15日


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数据交易风险,规范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为,推动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通和利用,构建健康、高效、活跃的数据要素市场,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上海市数据条例》和《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交易活动是指围绕数据开展的交易行为;

数据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是指在数据交易活动中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在数据交易场所从事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作为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准入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上海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按照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协调交易场所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在本市设立数据交易场所,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数据交易场所,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数据交易场所,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数据交易场所的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七条 数据交易场所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并提出评估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经营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数据交易场所分立或合并;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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