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
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法规处:
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省局结合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实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经2022 年12月6日省局第3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性文件编号:40-35〔2022〕13号)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不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履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县(区)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包括设立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投入等。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生产和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立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和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应与企业生产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小、微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