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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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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商规〔202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督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上海市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本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实施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组织实施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区商务部门对本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指导、协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工作,并配合商务部门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向再制造环节交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实施规范管理,配合指导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相关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承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沪府发〔2015〕56号),市商务部门委托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在浦东新区实施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 本市报废车回收拆解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纠纷调解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环境。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八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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