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建市管〔2022〕551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7〕14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结合西藏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反馈(联系电话:0891-6822557)。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7〕1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各地(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各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和工艺路线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对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和未有相应的资金保障措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