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建规范〔2022〕4号)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5日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业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延期复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延期复核及其监督管理;市(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监管权限,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及其从业行为。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按照《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执行。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前,必须进行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二章 培 训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般包括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其中安全技术理论培训不少于24学时,实际操作培训不少于8学时,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均不得少于24学时。
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培训,可自行或委托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机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可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开展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办学许可证,符合《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标准》(详见附件1),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2),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培训机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第九条 培训机构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培训考核大纲及操作考核标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初次取证考核前、年度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
培训机构的年度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培训结果等情况,档案应经培训人员本人签字。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体检合格和按规定学时完成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经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人不能在同一批次考核中,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种考核。
第十二条 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年龄、身体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筑电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男60周岁,女55周岁。
(二)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55周岁。
(三)无听觉障碍、无色盲;双眼裸视力在4.8以上,且矫正视力在5.0以上;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高血压、精神病、突发性昏厥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等。
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登录“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提出考核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理集中申请,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上填写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3);
(二)上传近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体检合格报告。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所填写及上传的申请材料和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