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
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9日烟台市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减少陆源污染物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营造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监测和对入海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入海排水口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排放污(废)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水口,是指不以排污为目的而设置,但可能向海洋环境排放污(废)水的口门,包括城镇雨洪排口、沟渠等。
第四条 现状海岸带低潮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2千米范围内,以及河流入海河口上溯至最近一个临海监测断面(无入海监测断面的河流,自入海河口下边界向上游上溯5千米)内的排污口均按入海排污口管理。
第五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