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2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分类指导、综合管理的原则。 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节水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体系,统筹安排资金,落实节水财政投入,建立有效的节水激励机。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是本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