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据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77号)
《重庆市数据条例》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重庆市数据条例
(2022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处理和安全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五章 发展应用
第六章 区域协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和开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发展应用和区域协同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四)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制作的数据。
(五)公共服务数据,是指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文旅、体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制作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
(六)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获取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公共数据的行为。
(七)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
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统称公共数据。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开发利用、数字经济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数据安全、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应用和区域协同等工作,发挥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
第五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数据管理工作和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建立数据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数据资源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区县(自治县)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工作;网信部门依法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等数据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等数据相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安全、数据管理、数据应用等数据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指导会员依法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第二章 数据处理和安全
第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遵守公序良俗,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二)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通过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四)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数据;
(五)制作、发布、复制、传播违法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本市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同时存在多个数据处理者的,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一)建立健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