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环保“三同时” 排污许可证规范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8号)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价
第三章 审查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上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查、规划实施后的跟踪评价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统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统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分类管理的原则,注重专家审查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统筹考虑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督导检查、跟踪评价和信息共享制度,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