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六十三号) 《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构筑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协调指导下,组织动员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防范、制止间谍行为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