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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数据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数据和隐私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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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第7号)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7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肖亚庆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21年8月16日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数据,包括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和重要数据。

  汽车数据处理,包括汽车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以及出行服务企业等。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敏感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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