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0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本市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本市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各区人民政府建立本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区跨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查处本市重大、跨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
财政、文化旅游、民政、体育、商务等部门(以下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称为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
公安、发展改革、地方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开展调查取证协查协助,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探索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市探索建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分析和研究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专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新型业态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探索开展监测、分析和研究,为本市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政策提供参考。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线上线下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发现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
第七条 本市推动实施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作,开展跨区域协助、联动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执法标准统一,促进长三角区域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和市场环境优化。在长三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