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19修正)
(2006年10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条 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或者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单位、个人以及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国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