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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颁布机构: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对外贸易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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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


第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第五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第六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七条 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

(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第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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