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收购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20〕35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各市属国有企业:
《成都市国有企业收购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日
成都市国有企业收购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国有企业收购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放我省市(州)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监督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资委〔2018〕19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和监督管理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