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 (2013年8月28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节约 第三章 水资源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节约,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污水排放,杜绝水资源浪费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利用,是指采取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利用再生水(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 水资源节约利用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节约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投入,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