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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2019)
颁布令:(青政〔2019〕57号) 颁布机构: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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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
(青政〔2019〕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6日
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明责履责和督责问责、重点防范和全面防范、软件提升和硬件保障相互统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及重大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将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火灾高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八)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