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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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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国务院令第588号 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数据和隐私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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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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