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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

颁布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颁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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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巴特尔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活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采集草原野生植物应当遵循合理采集、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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