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李 成 玉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包括以下十类: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