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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执法监督/监察 事故调查与处理 行政处罚

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令: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颁布机构: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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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李 成 玉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包括以下十类: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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