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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深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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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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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抢险救灾机制,规范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三防抢险救灾工作效率,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深圳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发包、实施、结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是指经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认定,为避免、减轻或抗击台风、暴雨、干旱灾害及应对相关涉水突发事件,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而必须紧急实施的水务建设工程或修复工程。主要包括:水库、河道、堤防、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紧急抢险修复工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