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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2010修正)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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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障港口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发挥港口在全省水路运输中的枢纽作用,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及其他与港口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省港口的行政主管部门。省航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港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港口建设和经营,实行统筹规划、多方投资、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港口规划分为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第七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八条 港口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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