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道路运输 铁路运输 水上运输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颁布令: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颁布机构: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及其管理活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交通、铁路、航运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木材经营与加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节约资源的原则,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市场需求情况;   (三)当地现有森林资源和外来木材利用状况;   (四)原材料林基地建设规划;   (五)地方木材加工传统工艺水平。   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年限、加工企业种类和加......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