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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

颁布令: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颁布机构: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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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七届1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钟世坚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促进建筑节能,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六条 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广和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时发布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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