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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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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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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 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 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 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 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 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 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 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 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 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 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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