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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颁布令: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颁布机构: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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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4月23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根据国家规定适时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第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第九条 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建筑物的节能改造。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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