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修正) (1990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 2010年8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林业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 第三条 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列入社会公益事业管理,按照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管理。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