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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颁布令:(第二十八号) 颁布机构: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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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号)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经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5日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 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工会应当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开展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 企业方面代表应当引导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九条 订立集体合同应当进行集体协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集体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条 协商双方应当自同意进行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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