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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辐射安全 放射卫生防护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2012)

颁布机构: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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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3月28日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2008年 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电磁频谱空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军队的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无线电电磁环境,是指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无线电电磁现象的总和。   第三条 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分级保护、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和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   无线电频率、台(站)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制定政策和措施,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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