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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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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昆明市
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政发[200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
现将市公安局拟定的《昆明市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昆明市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 二00四年三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驻社区各单位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照本规定负责指导、管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要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新格局。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驻社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地、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职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