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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
颁布机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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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
(2000年7月6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苏农机法[2000]5号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处理农机事故工作的程序,规范农机事故处理行为,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农机事故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定责,以责论处。
第三条 农机监理人员在处理农机事故时,与本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承办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农机监理机构决定;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农机管理部门决定。事故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受理农机事故,要依法接受监督,并有责任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报案与立案
第五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目击者,按规定有义务迅速抢救伤者和财物,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农机监理机构。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要根据所报案情,确定是否立案,对不立案的事故,由事故处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报案人或当事人说明情况。对立案的事故要详细填写《农机事故立案表》。要依据事故处理规定,迅速报告有关领导或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凡农机重大、特大事故要按照快速报告的规定,及时向省、市二级农机监理机构上报《农机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快速报告》,同时抄报省、市二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第七条 重大、特大农机事故责任者需要执行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制作《案件移交登记表》,将事故相关资料保留副本后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八条 因报案人对辖区界线不清发生误报的农机事故,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报的农机监理机构立案调查,管辖确定以后,移送农机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农机监理机构处理。
第九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逃逸或将农业机械驶(脱)离现场的,事故发生地的农机监理机构,要及时布置追查,并迅速报告上级农机监理机构,通过有关辖区监理机构或商请公安部门协同追查。
收到协查通报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迅速按照通报线索组织追查,并将追查结果通知发报单位。
逃逸或驶(脱)离现场的农业机械查获后,发出通报的部门应及时撤销通报。
第三章 现场勘查
第十条 农机事故立案后,农机监理机构要立即确定现场指挥人,组织现场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