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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生态环境规划 城市环境管理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保护办法(2012修订)

颁布机构: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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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规划用地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无线电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农林、水利、气象、市容、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江宁区、溧水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民航南京空中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空管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机场净空保护、规划用地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   第四条 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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